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,化解矛盾纠纷,促进司法公开,彰显公平正义,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》《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》《安徽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指引(试行)》等规定,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,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,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选聘人数
本次公开选聘听证员30名。
二、选聘条件
(一)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;
2.年满二十三周岁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;
3.遵纪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4.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;
5.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。
(二)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聘:
1.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;
2.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;
3.人民陪审员;
4.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听证员:
1.受过刑事处罚的;
2.被开除公职的;
3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,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;
4.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
5.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;
6.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,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。
(四)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、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具有法学、医学、经济学、工学、理学等专业知识,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,以及新闻媒体人员、专家学者、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人员,可以优先入选。
(五)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。
三、听证员履职及保障
(一)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,就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。
(二)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、独立发表意见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,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,保守秘密,秉公判断,不得徇私枉法。
(三)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,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劳务费等合理费用,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。
四、选聘方式
(一)主动邀请。根据工作需要,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。
(二)单位推荐。国家机关、群团组织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推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。
(三)个人自荐。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,可自愿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名。
五、选聘程序
1.发布公告(2022年8月1日—8月7日)
在亳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聘公告。
2.接受报名及推荐(2022年8月8日—8月10日)
组织推荐提交《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》(见附件)、个人自荐提交《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报名表》(见附件),并附被推荐人或报名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、居民身份证及学历证书、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。
报名材料通过现场提交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(地址附后),报名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,逾期不予受理。
3.资格审查及考察
按照选聘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对审查通过人员进行组织考察。
4.确定拟聘人选及公示
考察结束后确定听证员拟聘名单,并在亳州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,取消其聘用资格。
5.正式聘任及颁证
根据公示情况,合格人员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听证员的选聘决定,并颁发听证员证书。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、动态管理,每届任期五年。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,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。
联系人:马潇雨
联系电话:0558-5773773
现场报名及邮寄地址: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案管窗口
附件:
1、《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》(适用于组织推荐)
2、《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报名表》(适用于个人自荐)
亳州市人民检察院
2022年8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