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3月5日至3月7日,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振飞、武润泽等15人涉嫌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诈骗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强迫交易罪、虚假诉讼罪、组织卖淫罪一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一审开庭审理。其中,组织卖淫罪部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11年11月,武振飞与他人合伙成立利辛县云海担保有限公司,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发放高利贷等业务获取非法利益。2013年7月,武振飞在原云海公司基础上与他人合伙成立利辛县中鑫担保公司,李贺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武振飞为实际控制人,有组织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,并以寻衅滋事行为强索债务,牟取非法经济利益。至2015年6月,中鑫公司以武振飞、武润泽为首,吸收多人参加,逐渐发展形成以中鑫公司为依托,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发放高利贷为手段牟取巨额非法利益,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。
公诉机关认为,武振飞、武润泽等15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。其中,被告人武润泽、孙明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,应当撤销缓刑、决定执行的刑罚;被告人李贺贺、李雷、孙建国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庭审期间,诉辩双方进行了辩论与质证。法庭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、辩护人辩护意见。由于该案被告人及涉嫌犯罪事实较多,该案于3月5日、6日、7日连续开庭审理三天,于3月7日上午11时结束庭审。
由于案情重大,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