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>>检察业务
检察业务
亳州市检察院侦捕诉“环环相扣”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
时间:2014-06-1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  为加强内部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,规范职务犯罪办理程序,近日,亳州市检察院通过出台职务犯罪案件侦捕诉衔接工作规定,进一步加强侦捕诉工作的有效衔接,提高办案效率,确保办案质量。该做法被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进行推介。 

  ---提前介入,引导侦查取证。为防止侦查部门受本职工作影响及“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”等观念的制约,忽视证据收集的全面性、客观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,两级院侦监部门和同级公诉部门对办理的重大、疑难、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,通过提前介入,引导侦查部门取证,确保全面收集批捕、起诉所需的证据。在提前介入过程中,介入侦查人员通过阅卷、听取承办人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案情,围绕犯罪构成,引导侦查取证;同时注意把握分寸,做到参与而不干预,保持侦查部门职能独立性,也防止受侦查思维的负面影响,导致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错误。 

  ---侦捕诉信息互通互联。侦监部门对于所办案件中发现的证据变化、犯罪嫌疑人态度变化等信息及时向侦查部门反馈,以便及时调整办案思路,完善固定证据。侦监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的同时,向侦查部门出具《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》、《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》等文书,跟踪案件进展情况。公诉部门在收到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后,对于案件的审查处理意见及时与侦查部门、上级院侦监部门沟通。两级院公诉部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判决情况,要分别征求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的意见,以强化审判监督。 

  ---侦捕诉资源共享共用。实行侦捕诉部门文书电子化交流、资源共享。比如报捕阶段的《报请逮捕书》、《审查逮捕意见书》和起诉阶段的《审查报告》在犯罪事实认定、证据摘录上有很多重复之处,实行资源共享,可减少侦监、公诉部门在证据摘录上的工作量,提高办案效率。对决定逮捕的案件,市院侦监部门对尚需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的,向侦查部门出具详细的《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》,并跟踪案件进展情况,为案件审查起诉打好基础。 

  ---强化监督制约,提升办案质量。该规定对侦查部门报捕案件的卷宗装订、社会危险性说明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提出硬性要求;同时,要求县区院对逮捕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前,将侦查终结报告、起诉意见书和引导侦查取证意见落实情况报送市院侦监部门;市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流程、办案时限方面的监管,并将侦、捕、诉三环节的案件办理质量以及侦查部门落实侦查监督部门、公诉部门补查意见的情况,列入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。该规定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、变更强制措施、羁押必要性审查、非法证据排除、办案期限等执法规范作出更详细规定。通过《规定》的出台,促进侦、捕、诉各环节办案人员,切实履行职责,相互协作配合,以确保办案质量,提升检察机关自身办案公信力。